《自由软件,自由社会:理查德·斯托曼选集》(Free Software, Free Society: Selected Essays of Richard M. Stallman)是一本指导了无数人的书籍,它将理查德·斯托曼的自由软件哲学和思想,阐述得淋漓尽致,

来源于人民邮电出版社 2015 年出版的邓楠、李凡希翻译的理查德·斯托曼传记《若为自由故:自由软件之父理查德·斯托曼传》。

传记只能让大家理解和懂得理查德·斯托曼的人生经历,却完全不足以理解他对自由软件哲学的思考和阐述,因此我们决定将他对自由软件的阐述和哲学思想的选集——《自由软件,自由社会》一书翻译出来,以自由文档许可证公开对外发布。

这些让我们深深意识到,只有社会中每一个人都能对运行在自己计算机(当然也包括智能手机、智能穿戴设备等)上的软件“自主可控”,整个国家的信息产业才能真正实现“自主可控”,毕竟这个国家是由每个如你我这样的普通公民组成的。

第三版中有大量篇幅阐述软件专利和版权的内容,而这些内容是前两版较少涉及的部分,更是中国的自由软件(也包括开源软件)用户和开发者很少关注和理解的

软件和硬件对我们的信息时代和互联网一样重要。自由软件被称为是革命性的政治理论,就如同我们可以控制自己的生活,我们也应该能够控制那些延伸我们身体的机器。

自由软件作为一种政治理论承认了软件和硬件系统在我们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批判之前和现在的制度是必要的。我们也许会发现自己无法修改既存制度。我们成为了别人制造的那些不公道制度的牺牲品,而他们本身就是不公道的。

自由软件并不仅仅只是批评:它可以成为提供自由的替代品,依赖于自由的标准,自由地为大众使用。

我们用 Copyleft 的时候,我们能确保以后的用户都能从我们的作品中获得同样的自由。

自由软件让我们可以通过加密,来确保数据完整性、身份认证以及匿名我们自己。

自由软件给出了通向自由社会的一个公共支柱。

自由软件给出了通向自由社会的一个公共支柱。我们无法列举自由软件的好处,因为我们无法道尽自由本身的好处。

投身于自由软件不仅仅是对于知识,同时也包括授权:授权学习,授权修改,授权分享,以及授权使之能够被分享。争取信息时代的自由需要拒绝在自由软件核心原则上妥协,并且要有牺牲精神。

投身于自由软件不仅仅是对于知识,同时也包括授权:授权学习,授权修改,授权分享,以及授权使之能够被分享。争取信息时代的自由需要拒绝在自由软件核心原则上妥协,并且要有牺牲精神。很多人可能拒绝这些负担,他们只想获得更多的财富;而其他人却在努力增加人类知识的深度和广度。

不仅增加了知识,同时切实可行地将这些知识自由地分享给所有人。

理查德·斯托曼是一位革命家和理论家,他为这个世界推出了自由软件。

每一个时代都有引领时代发展的哲学家——也许是一个作家亦或一个艺术家。有时这些人家喻户晓,有些则是需要几代人的努力将其理念变为现实。无论是否为人熟知,一个时代会为这些抒发理想的人留下印记,他们或是盈盈细语于诗歌,或是揭竿而起于政治运动。

这里的 free 并非表示写代码的人不能得到报偿,而是意味着程序员将代码透明给所有人,任何人都可以控制代码,并按照自己的需求修改。这就是“自由软件”;“自由软件”为这个由代码构成的世界做了回答。

斯托曼说,把它称为“言论自由”,或者更准确地说是“自由劳动”较为恰当,并不是表示没有花费,而是表示没有被他人控制和限制。

一个“自由的社会”是由法律来规范的。然而任何自由社会的法律对这些都有限制:没有自由社会可以用秘密法律。

一个“自由的社会”是由法律来规范的。然而任何自由社会的法律对这些都有限制:没有自由社会可以用秘密法律。在传统上没有政府可以对其治理的对象隐藏规范。法律能够起效,只在明显公平正义的情况下才可以。只有当法律的条款是可以被其监管的人或其管理的管理者(律师,立法机构)知悉和控制时,法律才是可见的。

法律的这种条件超出了立法者的工作。来想想美国法院的司法实践吧。当事人雇用律师来提高利益,有时候这种利益通过诉讼得以提升。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写出诉讼状,这些诉讼状反过来影响法官写下的意见。这些意见决定谁能够在案件中获胜,或者某法律条文是否符合宪法的精神。 这个过程中的所有材料都符合斯托曼所说的自由。诉讼简报是公开的,别人可以自由使用。论据是透明的(不等于说就是好的),论证过程也无需原律师的允许就可以拿走。法官意见可以在之后的诉讼摘要里引用,并可以复制或综合到别的诉讼简报或意见中。美国法律的“源代码”在设计上和原则上,对任何使用它的人都是开放和自由的。拿律师来说,借由重复使用之前案件的材料,律师发挥了创造力,可以作出最佳的诉讼简报。原始资料是自由的,创新和经济都是在其上建立的。 自由代码(这里指法律代码)的经济并没有扼杀律师。

法律的这种条件超出了立法者的工作。来想想美国法院的司法实践吧。当事人雇用律师来提高利益,有时候这种利益通过诉讼得以提升。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写出诉讼状,这些诉讼状反过来影响法官写下的意见。这些意见决定谁能够在案件中获胜,或者某法律条文是否符合宪法的精神。 这个过程中的所有材料都符合斯托曼所说的自由。诉讼简报是公开的,别人可以自由使用。论据是透明的(不等于说就是好的),论证过程也无需原律师的允许就可以拿走。法官意见可以在之后的诉讼摘要里引用,并可以复制或综合到别的诉讼简报或意见中。美国法律的“源代码”在设计上和原则上,对任何使用它的人都是开放和自由的。拿律师来说,借由重复使用之前案件的材料,律师发挥了创造力,可以作出最佳的诉讼简报。原始资料是自由的,创新和经济都是在其上建立的。 自由代码(这里指法律代码)的经济并没有扼杀律师。尽管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和复制他们做成的东西,律师事务所仍然有足够动机来作出好的诉讼简报。律师也是手艺人,他或她的产品是公开的。但是这种工艺不是慈善行为。律师能得到收入,公众没有不给他们工作报酬。

我们来设想一种不同的法律实践——案情和证据都是保密的,判决只有结果而没有论证,法律只由警方把持而其他人看不到,法规条令也不经解释如何执行。 我们尽可以设想这样的社会,但却不能称其为“自由”。无论是否有更好的动机,或更

自由社会中的自由生活理想并不仅仅只是高效的分配。而是在开放和透明的前提下建立法律的限制,不能因为对领导人有利就加入相应的选项。

编写代码不是诉讼。它更好,更丰富也更有建设性。创造性和动机并不依赖于对创作产品的完全控制,法律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这种增补和改变一直是创新的体现。一个自由的社会必须保证其最重要的资源一直是自由的,这才像话。

当我们的世界最终理解了代码的威力和危险,终于认识到代码和法律、政府一样,必须透明才能获得自由时,不妨回首看着这位强硬且不屈不挠的程序员,会发现他终身奋斗的景象终于实现:自由和知识可以在编译器下幸存。

“专利”这一部分设想了一个解决计算机领域专利问题的方案。我将专利和版权分开讨论,是因为这两点是不能混淆在一起的。

我希望此书可以告诉你,我们很容易就会失去自由,教会你如何保护,并启发你珍视自由。

“自由软件”(Free Software)表示的是那些尊重用户和社区自由的软件。粗略的说,它赋予用户运行、复制、分发、学习、修改并改进软件的自由。

为了理解这个概念,你需要将“free”一词理解成“言论自由”中的“自由”,而不是“免费啤酒”里的“免费”。有时我们会称之为“Libre Software”,以避免带有免费的意思。

如果一个软件的用户拥有以下四项基本自由,那么该软件可以被称为自由软件: 基于任何目的,按你的意愿运行软件的自由(自由之零)。 学习软件如何工作的自由,按你的意愿修改软件以符合你的计算的自由(自由之一)。可访问源代码是此项自由的先决条件。 分发软件副本的自由,因此你可以帮助他人(自由之二)。 将你修改过的软件版本再分发给其他人的自由(自由之三)。这样可以让整个社区有机会共享你对软件的改动。可访问源代码是此项自由的先决条件。

当我们说软件“自由”的时候,我们意指它尊重用户最根本的自由:即运行、学习和修改软件,或者重新发布软件副本(无论是否修改过)的自由1

1998 年,一部分人从自由软件社区中分裂出去,并且开始了以“开源”为旗号的运动

一些“开源”的支持者认为它是“自由软件的商业市场运动”,因为突出现实利益能吸引商业执行部门,并且避免纠缠于他们不想听的是非观点。

,开源的哲学更关注如何让软件“更好”——只关心实用价值。

首先是一些开源许可证过于严苛,因此并不能认定为是自由许可证。比如“Open Watcom”的许可证就不是自由的,因为它不允许将修改后的软件私人使用。幸运的是,只有很少一些程序使用这样的许可证。

实践中更重要的一点是,很多产品包含了计算机可以检查可执行程序签名的方法,以便阻止用户安装其它版本的可执行程序。只有这个有特权的公司可以构建能在设备上运行,或允许访问其全部功能的可执行程序。这种设备我们称之为“暴君”(Tyrants),而这种行为称之为“tivo 化”(tivoization),以我们第一次看见这样做的产品(Tivo)而得名。

开放源代码的理念是允许用户修改和重新发布软件以使它更强大、更可靠。但是这些并不能得到保证。

有趣的是,美国宪法和法律惯例排斥这种观点:版权不是自然权利,而是一个政府强加的、限制用户自然地复制权的人为垄断。

第三个假设是,如果我们不授予软件公司凌驾于程序的用户之上的权利,我们将没有软件可用(或者决不会有一个程序来做这个或那个特定的工作)。

但我知道当我在事业的尽头,回望筑墙分化人们的岁月时,我将发现我竟耗费了生命以使这个世界变得更糟。

一个软件对你,一个特定用户而言是自由软件,当: 不论目的为何,有使用该软件的自由。 有修改软件以符合自身需求的自由。(为使得该自由有效行使,你必须能够访问源代码, 因为在没有源代码的情况下修改程序非常困难。) 有重新分发该软件副本的自由,既可免费亦可收费。 有发行该软件的修改版的自由,这样社区将从你的改进中受益。 因

左版的核心思想是给与任何人运行程序、复制程序、改写程序,和发行改写后的程序的许可——但那些人无权添加自己的限制。这样一来,定义“自由软件”的关键自由藉由每个拥有副本的人得以保证,这些自由成了不可剥夺的权利。

用于大部分 GNU/Linux 系统的 shell 是 BASH,“Bourne Again Shell”10,由 FSF 雇员 Brian Fox 编写。

在开发用于帮助他人停用私有软件包的自由软件代替品的关键时刻,使用私有软件包是合理的。

但是,尽管这是一个可以合理化的罪恶,它仍然是罪恶。今天我们已经不再持有任何 Unix 的副本,因为我们已经用自由的操作系统取代了它们。如果我们不能将一台计算机的操作系统换成自由的,我们就把整台计算机都换掉。

Eric Raymond13 说“每一个优秀的软件作品都从搔到开发者个人的痒处(意为‘解决开发者个人的问题’——

运行于自由操作系统上的非自由库表现得就像针对自由软件开发者的陷阱一般。库的诱人特性是诱饵;如果你用了这个库,你就掉进了陷阱,因为你的程序无法有用地成为自由操作系统的一部分(严格来说,我们可以包含你的程序,但没有了该库它就无法运行)。

仍有办法对付专利:我们可以寻找证据以证明一个专利是无效的,也可以寻找替代方法来完成工作。

专有软件程序控制着用户,另一些(开发者或“所有者”)则完全控制着程序。

自由意味着你控制着自己的生活。如果你使用程序来打理你的生活,你的自由就取决于你如何控制着这些程序。

今天,还有另外一种方式,称为“替代软件的服务”(SaaSS,Service as a Software Substitute)。这意思是让别人的服务器去做你自己的计算任务。

当你使用专有软件或者 SaaSS,首先你对自己不好,因为这给了别的实体可以用不公的权力凌驾你之上。所以为你着想,你必须远离非自由的程序。

另一个使用非自由程序和 SaaSS 的害处是会嘉奖肇事者,鼓励他们开发更多这样的程序或“服务”,导致更多人掉入公司的陷阱。

公共机构是为人民服务的,而不是为他们自己。

为了维持对为人民服务的计算过程的控制,公共机构必须不能使用专有软件(一个由国家之外的实体掌控的软件),同时不能委托国家机构以外的实体编写或运行服务,因为这会是 SaaSS。

他们同时也教育了学生协作的习惯,帮助其他人。

自由包括与其他人协作的自由。拒绝人们的这项自由意味着让人孤立,会成为对人压迫的开始。

所有计算机用户都应该坚持使用自由软件:这会让你获得控制你自己计算机的权利——专有软件更愿意做其拥有者或开发者想要做的事情,而不是用户想让它们做的事情。

学校有一项社会使命:要教导学生成为一个坚强、有才能,独立、相互协作并且自由的社会中的一名公民。学校应该像推广保育和选举一样推广自由软件的使用。通过教授自由软件,学生能成为自由的数字化时代的合格公民。这项工作能帮助社会从整体上脱离大集团公司的统治。

自由软件鼓励每个人学习。

通过阅读和编写大量的代码,你才有可能写出高质量清晰的计算机程序。目前来看,只有自由软件允许你这样做。

如何学习为大型软件项目编写代码?最好的办法就是为现有的大型项目编写大量代码。自由软件鼓励你这样做,但专有软件会禁止如此。任何学校都可以给学生提供这种掌握编程技术的机会,但只有使用自由软件的学校才真正有这个可能。

学校使用自由软件最深层次原因是可以进行德育教育。我们希望学校教给学生基本的知识和有用的技巧,但是这只是学校工作的一部分。

学校使用自由软件最深层次原因是可以进行德育教育。我们希望学校教给学生基本的知识和有用的技巧,但是这只是学校工作的一部分。学校最根本的一项职能,就是培养好公民——其中包括助人为乐的习惯。在计算机领域,这就意味着我们需要教授学生分享软件的精神。

技术中立是指国家不应该在技术选型时强加干涉。

对硬件,混淆趋于走向另一方向;硬件要花钱生产,故商业化生产硬件无法免费(除非是赔本赚吆喝或添头),但这并不妨碍其设计方案变得自由。

为了捍卫我们自己的自由,我们需要拒绝那些将会剥夺我们自由的程序。

操作系统和其中的任何软件都必须是自由的。

当软件专利出现,并且像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这样的法律被用来阻止开发一些用于重要工作中的自由软件时(例如看 DVD 或者听 RealAudio 音频流),我们会发现,除了拒绝使用调用它们的非自由程序,我们自己并没有明确的方法来抵御专利和私密的数据形式。

GNU 工程是理想主义的,但是那些鼓励理想主义的人面临很大的障碍:普遍的意识形态鼓励人们把理想主义当作“不现实的”而摒弃

一般来讲,Linux 会与 GNU 操作系统合起来使用:整个系统就是添加了 Linux 内核的 GNU 操作系统,或者简而言之,GNU/Linux。所有所谓的 “Linux” 发行版其实就是 GNU/Linux 发行版。

很多用户并不能区分内核(即 Linux)和整个操作系统(他们也称为 “Linux”)。这种混淆视听的称呼并不能帮助人们正确理解这一区别。所

除了 GNU,另外一个项目也独立完成了一个自由的类 Unix 操作系统。这个操作系统叫 BSD,研发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UC Berkeley)。

除了 GNU,另外一个项目也独立完成了一个自由的类 Unix 操作系统。这个操作系统叫 BSD,研发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UC Berkeley)。在八十年代期间,它并不是自由的,但是在九十年代早期,它变成了自由的。现存的自由操作系统几乎是非 GNU 即 BSD14。

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大多数国家已经签署)4,任何写下的东西自动获得版权,这也包括计算机程序。因此,如果您想要使您的程序进入公有领域,您必须采取某些法律步骤以放弃其版权;否则该程序是受版权保护的。

有这样一种时兴的趋势:将版权、专利、商标——三种相互独立而又不同,并且涉及三种独立而又不同的法律概念——再加上其他几十种法律一股脑地装进一个罐中,并称之为“知识产权”。

例如,版权法被设计为提升作者身份和艺术,并且覆盖了作品表达的细节。专利法的本意是促进发表有用的想法,其代价是赋予想法的发表者关于此想法的暂时垄断权——这种代价对于某些领域是值得付出的,而对于其他领域则不然。

与之不同的是,商标法的本意并非提升任何行为方式,而只是让消费者知道他们所购买的东西是什么。

如同它经常发挥作用的方式,经济在这里成为了未经检验的设想的载体。这包括了关于价值的设想,诸如产量与之有关,而自由和生活方式与之无关;以及那些经事实证明大部分是错误的设想,诸如音乐版权是在支持音乐家,或是药品专利是在支持救生药物的研究。

。例如,版权法所带来的问题之一是音乐分享是否应该被允许;而专利法与此无关。专利法引起的问题诸如穷国是否应该被允许生产救生药物并且以较低的价格出售以挽救生命,而版权法却与此无关。

每一款私有软件有迫使其用户屈从于某些实体的权力,但如今最常用的私有软件已经不限于窥探用户和限制用户,甚至是任意摆布用户:趋势是这些产品正在变得越来越龌龊。它们理应被消灭干净,其中带有数字限制管理(DRM)的产品应该被判定为非法。

(国会应当拥有权力)通过在一段限定的时间内保证作者和发明者对其作品或发明拥有专属权利,以促进自然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

美国的根本利益以及赋予(版权)垄断权的主要目的是基于那些由公众得来、通过作者的劳动获得的普遍利益。

如果版权是一种自然的权利,即某种作者们由于应当拥有它而拥有的东西,那么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解释为何可以在一定时期之后终止这种权利,就如同不能解释为何每个人的房子在建成一定时期之后应当成为公共财产。

宪法批准了将版权权力赋予作者。而实际上,作者们通常将其转让给出版商;因此实际上通常是出版商而非作者在行使这些权力从而得到大部分利益,尽管作者有时也能得到一小部分利益。

例如,当政府与建设公司签署合同以修建高速公路时,政府应当致力于花费尽可能少的公众资金。相关政府机构将会通过竞争性投标的方式来降低总价。

从实践角度讲,这一价格不可能为零,因为承包商不可能叫出那么低的价格。尽管没有获得特别报酬的资格,它们在自由社会中仍然享有通常的公民权利,包括拒绝对其不利的合同的权利;即使最低竞价也足以使某些承包商有利可图。因此,这里确实存在着某种平衡。

另一条于 1997 年通过的法律使得为任何已发表作品复制达到一定数量的副本成为一项重罪,即使您将它们送给遵纪守法的朋友。

与此同时,电子书正在利基市场(niche market)中觅得商机:纽约大学(NYU)和其他牙科学校要求其学生以受限的电子书格式购买它们的教材。

一种可能的方式是分阶段减少版权特权并且考察其效果,通过观察出版量是否发生了显著减少以及何时发生,我们可以获知为了达到公众预期的目标所真正必需的版权权力是多少。

为何是 10 年?由于这是一种安全的提案;我们能够以基于实践的理由确信这一期限的减少并不会为当今的总体出版活力带来什么冲击。在大部分媒体和流派当中,成功的作品只在短短的几年之内能够带来丰厚利润,并且即使是成功的作品通常也会在远未到达 10 年期限之时绝版。

由于更新的版本还将正常出版,并且很多读者将会愿意购买仍然受到版权保护的当前版本而非复制一份已经处于公有领域中的,十多年前的旧版副本。

版权政策的另一方面是合理使用的限度:对已发表的作品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的某些方式为法律所许可,即使该作品受版权保护。

如果赋予每个人镜像的自由,世界各地的图书馆将会建立其自己的镜像站点以满足此要求。

如果赋予每个人镜像的自由,世界各地的图书馆将会建立其自己的镜像站点以满足此要求。这种去中心化的解决方案将会减少网络带宽开销并且提供更快速的访问,还能防止学术记录意外丢失。

而是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自由软件的理念是否可以延伸至其他类型的作品。

私有软件使得用户陷入孤立无援的困境:所谓孤立,是由于用户被禁止分享;所谓无援,是由于用户不能拥有源代码,因此不能对其进行修改,他们甚至不能研究它以便确定它真正是在对他们做什么,而且众多私有软件拥有恶意功能用于窥探用户、限制用户、甚至为对用户的攻击提供后门。

但是,任何私有软件都赋予了其开发者凌驾于用户之上的不公权力。开发者们或多或少地滥用这种权力,

称为审查。而如今版权常常被用于对人们进行审查的企图。

古代世界没有像版权这样的东西的存在。如果您有一份副本并且想要复制它,无人会告知您您不被允许如此做——除非当地的首领不喜欢书中的内容,此时他可能会因为您复制了这本书而对您进行处罚。但这不是版权,而是

版权始于印刷机的时代。从 16 世纪开始,英格兰的版权制度开始成为一种审查体系。我相信其最初的本意只是审查新教徒,但其随后改为审查天主教徒,并且很可能也被用于审查许多其他人。根据这一法律,为了发行一本书,您必须得到皇家许可,而这种许可是以永久垄断权的形式被授予的

与之相反,美国宪法声明国会可以有选择地采纳一种版权法,并且如果真的要有一部版权法,其目标必须是促进进步。换

这两种行为都是重罪,但索尼并未因此被起诉,由于政府明白,政府和法律的目的是维护这些公司凌驾于用户之上的权力,而非以任何方式帮助用户捍卫他们的自由。

您应该看到了,出版商想要剥夺读者的传统阅读自由——诸如从公共图书馆借阅;或者将书借给朋友;或者将书卖给旧书商店;或者使用现金匿名购书等自由(这是我购书的唯一方式——我们必须抵御各种诱惑,不让当权者知道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情)。

首先,剥夺电子书的这些阅读自由,然后,迫使用户从纸版书转向电子书。它们已经成功做到了第一步。

第二步是说服人们从纸版书转向电子书;这项进展并不十分顺利

我绝不反对以数字形式发布书籍,如果它们并非被设计用于剥夺我们的自由。

首先,有一些功能性的作品是您可以在您的生活中将其用于执行一项实践任务的。这包括软件、菜谱、教材、参考文献、字体、以及您所能想到的其他东西。这些作品应当是自由的。

即对于那些包含人们的思想的作品,诸如回忆录、议论文、科研论文3以及其他不同形式的作品。发布某些其他人对其自身思想的论述的修改版本将会曲解此人的本意,这绝不是对社会的贡献。

一项专利是一种具体的、由政府批准的对于某一种想法的使用权的垄断。

那么,到底需要的是什么样的证据呢?您必须找到证据以证明早在数年之前,即那项专利被申请之前,人们已经了解相同的思想。

软件专利确实在限制您和我,以及所有使用计算机的人们。因此我们不能将其仅仅作为经济概念考虑;我们不能仅仅从单纯的经济角度评估这个问题。这里有更重要的,生死攸关的事情。

如果您能够组合其中的两种,您的成就对于我们的知识水平已经非常了不起。但是,其他领域将会涉及将众多想法组合起来以做成一件事。

一段程序或者一段交响乐都将集合诸多灵感创意。所不同的是,交响乐所汇集的是众多音乐灵感。

首先,我们要明确自由之零的含义,即软件的分发并不限制你的使用方式。但这并不能使你在法律上免责。

。每台计算机在下载到新的指令时都会执行它。这样,您所写的内容将会遭受《一九八四》式的反动的抹除,甚至您自己都可能再也不能读取它。

数字技术可以赋予您自由,也可以剥夺您的自由。对于我们掌控自己计算的首要威胁来自私有软件:私有软件是用户所不能控制的,由于它受其拥有者(例如苹果或微软这样的商业公司)控制。

这些服务器比私有软件更加残酷地剥夺用户对其计算的控制权。对于私有软件,用户一般会得到一份可执行文件而非源代码。这使得用户难以研究其所运行的代码,因而难以判定此程序真正在做什么,并且难以对其进行修改。

这种监控级别应当这样定义:一旦超过了这样的级别,监控行为将会干涉民主的运行。此时揭露者(例如斯诺登)很可能因此而被逮捕。

如同我们已经倡导了 30 多年的,使用自由软件是掌控我们自己的数字生活的第一步。

监控数据总会被用于其他目的,即使这是被禁止的。只要数据被采集,国家就有可能访问它们。国家可以用极坏的方式滥用这些数据,发生在欧洲14和美国15的一些例子证实了这一点。

政府可以轻松地利用大规模监控能力直接颠覆民主制度17。

国家对监控数据的完全访问权力使得国家可能对任何人发动大规模的彻底搜查。为了保护新闻业和民主的安全,我们必须限制对信息的采集,而这些信息是国家可以轻松访问的。

如果您想要拥有隐私,您一定不要主动将其放弃:有义务保护您的隐私的最重要的人就是您自己!您必须避免向网站暴露自己的身份,您可以使用 Tor 同它们联络,或者使用那些能够阻止网站用于跟踪访问者的阴谋诡计的浏览器。

因此,为了保证新闻业和民主的安全,我们必须减少由任何组织采集的关于个人的数据,而不仅仅减少由国家采集的数据。

一些充斥着监控行为的项目依附于诸如 Facebook 之类的公司,它们可能对人们的思考方式产生深远的影响41。

对自由的爱是对他人的爱;对权力的爱是对自己的爱。——William Hazlitt

自由是指能够做出主要是影响自己的决定;而权力是指能够做出影响他人甚于自己的决定。如果我们将权力和自由相混淆,我们将不能支持真正的自由。

使一个程序成为私有软件的行为是一种行使权力的行为。

以下是撰稿人 Neal Stephenson 所定义的“开源”:“Linux 是‘开源’软件的意思,简单地说,就是任何人都可以得到源代码的副本6。